2008年8月2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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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公款存单贷款 被判决挪用公款罪
桐乡法院: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是挪用公款的一种形式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童法

  本报讯  挪用单位定期存单通过质押方式帮助他人贷得款项270万元,原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服务处征地人员管理科科长陆某,昨天被桐乡市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挪用单位定期存单通过质押获取贷款,这是一种新型的挪用公款形式。
  2002年7月,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了桐乡市久益劳动保障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益公司),具体负责被征地人员分流安置资金的管理工作。经该局党组同意,就业管理服务处委派该处主任万某(另案处理)和陆某分别担任久益公司的监事和法定代表人。
  2003年10月21日,万某的丈夫周某为了帮朋友王某从桐乡市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便让妻子万某跟陆某商量,由陆到城关信用社开具1张100万元的久益公司定期存单,用于王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王某以此存单质押取得贷款50万元。周某为此给陆某出具借条1张。此后,陆某又多次开具数额不等的存单为他人质押贷款。
  挪用单位定期存单通过质押方式为他人取得贷款,这是一种少见的挪用公款形式。法院认为,这种方式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是挪用公款的一种形式,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以此,法院认定陆某挪用公款数额总共为270万元。案发前,质押所取得的贷款已全部归还。
  一直在起中间人作用的周某昨天也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